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

工作「犯」圍

啦啦:
先向大家拜個遲年~恭喜發財~創意滾滾~~
十分抱歉隔了這麼久才回覆,因為長假之後人也懶散,所以弄得現在才「的起心肝」上載新章。

說起來,近日我也趁著過年後的空閑時間研習法律,希望做個稱職的「A貨法律顧問」,無錯!我又係A貨……

其實說到法律,我們真的無法作任何專業的判斷,因為寫稿上的犯法與行為上的觸犯法例大不相同,我知道殺人放火要坐監,但我真的不知道何時會因寫錯兩粒字而被召上庭作供啊!我只能憑「良心」與「常識」這兩大不可靠的「個人判斷」來作決策。

大家都知道香港的法例何其嚴謹,尤其是在廣告方面,嚴得可算是不能接受任何幽默感的存在,動輒犯法,令人不安。不過,我們的工作「犯」圍中,甚少涉及幽默感,最常遇的是所謂的「不良醫藥廣告」。

這類型的廣告其實內容沒有直接的不良成分,往往就是一些新醫學技術、高科技美容手術之類的宣傳,突出其好處當然沒有不良,只是背後很多都是誇大其辭,沒有真憑實據,所以容易影響人身安全,誤人一生。因此當局要嚴加監管也無可厚非,但搵著我唻搞就罪不可恕了!

根據法例規定,我們受制於香港法例第231章的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》,當中列出多個不同病理及其可以作廣告的原因,部份是絕對不能作任何廣告宣傳有關的治療技術,但亦有很多是有條件地可作限制性宣傳。字面上看似清晰,但其實字裡行間都是灰色地帶,所以必須經常以「常識」去解碼,避免稿中錯刊犯法內容。因此少不免要當自己是律師,對著條例以「自圓其說」的方式來說服自己,某些用字是沒問題的。只不過,事實證明,自圓其說後很多時都會換來一堆警告信。這些警告信由衛生署藥劑總部督察及牌照組發出,是對一些首次刊出問題字眼的稿件作出警告,如同一客戶再次刊出相同稿件或字眼就會作出檢控。

嘩!生不入官門啊!

那你可能問為甚麼不交給律師來處理?
我們的稿量甚多,律師又怎會隨時候命,短時間內逐字細讀每份稿?而且,律師的時間是以金錢來衡量的,我們又怎能浪費公司的金錢和律師的時間呢?

簡單說,客人來稿不經我們手的,理應不必負責,但刊登不法廣告,我們也就成了幫兇,所以必須自我審批;若是出自我們手的廣告專輯就更加要嚴拿!基於有機會犯法,有機會要負上法律責任,所以作為一個專業的撰稿員,我們還是需要努力研習這條「第231章」!

平常最易踩界的廣告,就是現在十分流行又高科技的醫學美容和健康食品,因為這些都涉及到大量的醫學用語或藥物成分,稍有誤解或錯用字眼,可能不經警告便被檢控,所以也不怪得我檯頭有疊半尺厚的「犯法大全」,方便隨時翻看,檢查一下曾被警告的用字和重溫條例的限制範圍。不過,條文中的灰色地帶實在太闊,導致本人經常惶惑不安,頭痛不已。

因為要將一句肯定有問題的句子,變成不踩界而仍能表達同樣意思的話,其實是沒可能的,反而有時愈寫愈亂,連自己也看不明白想說甚麼。例如:
「全新整形、隆胸手術,能助你達到完美線條,永無後顧。」
基於犯例禁止為「矯正畸形或外科整容手術」作廣告宣傳,所以最少要改成:
「全新改善輪廓療程,助你提升線條,效果完美。」

又或是,
「此水有防癌、防中風之效,更可根治糖尿病。」
又基於沒有任何原因為這些病理作廣告宣傳,所以必須「改正」:
「此水有助提升免疫力,及改善控制糖尿病情況。」

由此可見,其實為免犯法,原本的意思已被改得體無完膚,根本就不會有人在改正後的句子中,領會到改正前的意思。雖然如此,但還是很多客戶願意一搏,接到警告信便不再重複落稿,或換個字句用詞再試一次,最終淪為一場文字遊戲。總之就是為了生意便要以身試法,不過那個試法的「身」是我的……

其實,現在全球的醫學和美容大趨勢一直在變,但監管廣告的條例卻沒有與時並進,不但局限了廣告的創意,無形中也削弱了某些行業的競爭力和專業的生存能力,與其打壓廣告宣傳,不如認真嚴拿不法商戶吧!